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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厕所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工作中上厕所摔伤,虽然上厕所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
应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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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上厕所也是工作、生理需求,有这样的判例,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摔伤是否与工作有联系。 张某某系修水县某公司的职工。前不久,张某某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因内急去上厕所,结果不慎在厕所摔伤,经诊断为左内踝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随后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因工作原因受伤为由认定为工伤。然而,这一认定结论却引发了公司的不满,公司随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书。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某的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厕所非属工作区域,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作期间上厕所,既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又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正常的生理现象,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厕所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正常的生理现象,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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