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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否需要给付彩礼,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在实际生活中,结婚是否需要给付彩礼,可以由双方的家庭进行协商确定。不过,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后应退还彩礼: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尽管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况,但并不意味着彩礼将如数返还。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金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是否有子女、财产使用、双方经济状况、彩礼金额、过错等情况确定返还比例。
法律规定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后一方送给另一方的结婚彩礼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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