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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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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香港、澳门、台湾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香港、澳门、台湾事件的审理,人民法院一直与涉外事件进行比较处理,但在司法解释中制定原则规定,为法官处理香港、澳门、台湾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支持的依据,迄今为止台湾事件单独制定了司法解释。2、香港.澳门是我国特殊行政区,但其使用的相关法律与大陆完全不同。台湾地区认为大陆属于中国,但实际上从行政机关设置到司法部门设置。法律的实施与大陆毫无关系。大陆的法律体系与上述三个地区完全不同,住在上述地区的人学习和遵守的法律都是当地法律,因此只能将这些案件与涉外案件进行比较处理。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你是跟你朋友订立借款合同关系,你应该向你朋友主张权利,你朋友和香港朋友订立新的借款合同关系,由你的朋友向对方主张权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你向你朋友支付了借款,到了还款期限,你朋友有还款的义务,你可以向你朋友主张还款。
1、涉外收养的规定:法律允许外国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然后亲自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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