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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一)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本人为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 (2)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鲁计育政字〔2003〕6号》文件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在政策过渡期内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其他居民和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及省属困难破产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的。 (二)发放对象条件中第二条关于“在政策过渡期内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退休金,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时间是2002年9月28日,在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实行的是加发5%的退休金,我市截止2000年12月这一政策已落实,由于企业退休政策的变化,2001年1月至2002年9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期间退休的部分人员,没有享受加发5%的退休金。根据按照《鲁计育政字〔2003〕6号》文件规定,这部分人员可参照执行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退职人员中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按照退职年度纳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四)已经死亡的企业退休职工,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列入一次性养老补助对象范围,补助金由其配偶或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代申请及领取。
城市跟农村不一样啊1.从领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2.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3.独生子女父母(包括只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在农村居住,在年满60岁之后,每月各发给50元的生活补助。各地从2005年已陆续开始兑现。 4.独生子女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可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也将享受优先照顾。政府还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 5.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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