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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经费保障;(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四)事故报告、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五)其他有关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通讯、装备、经费、物资等应急资源和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包含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信息的数据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下列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二)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中型企业、大型超市、幼托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三)建筑施工单位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四)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通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五)其他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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