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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权转让所需手续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始股东具有履行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原始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时受让人知道的,取得股权的继受股东对原始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已经足额出资,原始股东转让股权后,继受股东仅在取得的股权的范围内,即出资范围内或者根据持股比例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不得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
股权转让需要更改原始合同。原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后,也转让了其股东资格,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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