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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一、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并且另外应支付医疗补助金6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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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还未给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建议你书面回复公司,告知现自己仍休产假,不同意解除,要求将劳动合同顺延到哺乳期结束。 2、如果公司已提出书面解除(或者你有其它证据比如录音证明公司已作出解除的),那么你应当马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你赔偿金。 3、只要劳动关系未正式结束,你确实患病无法正常上班,医生出具休息建议的,都可以休病假。
您可以先与单位沟通,询问原因,如果是因为单位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应该会补发,如果是因为您因病请假而克扣工资,您可以想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提醒您的是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习律师发言,请慎重
病假是没有赔偿的,待遇可以参照如下享受(以上海为例):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第1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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