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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一)、本案关于被告人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1、关于公安局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第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第三、适用法律错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3、关于公安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首先,其次,(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1、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2、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3、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对于刑事辩护书来说,需要辩护人提出自己对案件所有基本看法以及对其辩护人无罪的相关理由,和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相关意见和相关根据,一切都需要根据真实的证据和案件事实来进行判断,不能随意捏造相关事实和案件真实以此来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出嫌疑。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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