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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建议直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
看具体情况定。 1、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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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1)征用耕地的时候,土地补偿费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补偿计算为10倍。(2)征用养殖鱼塘时,土地补偿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计算8倍。(3)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时,土地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计算12倍;(4)征用其他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计算10倍;(5)征用未使用土地时,土地补偿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计算5倍;(6)征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时,土地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计算10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耕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耕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耕地征用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是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被征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况下,国务院可以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标准。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征地补偿金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行政规定,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组成。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被征地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向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因征地损坏而向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单位和个人支付。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向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如房屋和其他设施。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2、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由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3、按照规定的年度土地安置补偿费用和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高水平,可以增加土地安置补偿费用。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已于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被征地单位收取征地补偿管理补偿费后,按以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件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件补偿费属于青苗和附件的所有者。3、安置补助费的所有权和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向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补偿费用的使用方式:1。当地财政机关设立的,可以通过县级以上政府分配方式解决。2、土地补偿纠纷的使用情况可以由村民政府代表协调解决。2、经村民事会议的,经村民事纠纷由村民事解决。3、征地信息披露纠纷为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耕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耕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耕地征用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是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被征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况下,国务院可以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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