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宣告死亡这个问题上,《民法通则》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是配偶作为第一顺序,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二顺序,配偶的意见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
这一问题就简单的解释到此。 但这次《民法总则》在利益衡量上进行了一个更加精微细致的设计,即使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也不做顺序的限制。与之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审理这种案件分为两个步骤: ①认定公民失踪, ②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失踪由公安机关办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死亡问题。设立这种程序的目的在于确认一定的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作出关于失踪人死亡的推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3~135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等)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向失踪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作出的日期,即是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该判决就是在户籍簿中进行死亡登记的法律根据。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第46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这两个条文对于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和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只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做具体的限制。结合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申请宣告失踪这个问题上,利害关系人本身是没有顺序限制的。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一)主体条件: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二)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2人已浏览
266人已浏览
317人已浏览
40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