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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保护。 二、时事新闻;即单纯的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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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主要有: 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发表的,还是未发表的,都将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家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来进行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享有著作权。 3如果作者所在的国家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是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或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将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通用数表、历法、事实消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文件及相应的译文等。这些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善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200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颗,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黯审查未通过,迹是被"禁止",都应受善作权法保护。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善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插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善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善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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