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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无效。借款人没收到钱借款协议尚未生效。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
借款协议有法律效力,起诉程序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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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一个借款协议,只能证明你们之间有借款约定。但还款责任从收到借款开始。无真实的借款关系,不成立。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虚假的借款关系,其本身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再以人身自由权利为限制条件,属于无效条款。 3、对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未满约定年限,一般劳动者只有在用工单位实际培训了员工,并支付了培训费用情况下,员工需要承担部份培训费用,以未服务年限的比例承担。还有承担的情况是负有保密义和签订有保密协议并违约的情况下。 4、借款协议不需要履行。都不成立。不是你来证明借款无效。而且对方除了出具借款协议外,还需要举证证明真实的依借款协议出借了款项,并且你收到了。如无法举证,你如想要借款,你还可以反诉请求对方履行借款出借义务,支付出借款项。
1、主合同与补充协议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协议,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补充协议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 因为有了补充协议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2、补充协议的效力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3、补充协议与合同变更 补充协议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 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 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协议。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6)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从这点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7)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自签订借款合同时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1)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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