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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缴纳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缴纳万分之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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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赔偿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伤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鉴定,工伤职工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鉴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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