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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赡养人包括依法有赡养义务的老年子女和其他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老年人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每年12000元-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其他法定赡养人: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孙女。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赡养费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给予物质援助。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孩子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当孩子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孩子无法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当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两个子女以内的赡养费按50%计算;三个以上子女的赡养费按40%计算。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支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外。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能力。赡养费的支付内容分为六个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二)老年人生病治疗费用;(三)不能自理老年人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住房费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六)必要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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