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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房产评估的法律依据如下 房地产估价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
以下就是房产评估的几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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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企业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上面所说的,拆迁评估就是为了可以在拆迁的时候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得到属于自己的赔偿金额,在进行评估的时候就会根据法律规定的所有流程来进行处理,而且在评估的过程中每一个被征收人都是需要参与,这样才能算是公平、公正。
拆迁补偿评估的法律依据有:被拆迁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根据房产证上的面积进行估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或予以公告。
如未明确的,则必须另行提起诉讼。基于以下两点考虑对保证人的追偿权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一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现象,从而损害主债务人的利益。依现行做法,只要保证人向债权人在主债权范围内履行了债务,那主债务就必须无条件地向保证人履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了以物抵款的解决方案并履行完毕,使保证人原来并不值钱的货物价格倍增。当保证人就此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只能怀疑有可能串通,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以物抵款,但当保证人在行使追偿时却坚持主债务人必须以货币的形式支付,主债务人却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样,明显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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