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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解释的第三条对特殊盗窃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扒窃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扒窃”以罪状列举形明确列入盗窃罪。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盗窃: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属于盗窃。扒窃和盗窃都属于盗窃行为,“扒窃”是盗窃的一种形式。两者行为只要达到法定犯罪数额,都属于盗窃罪。
扒窃也属于盗窃,罪名为盗窃罪,适用刑法第264条,详细见该法条。明确提到扒窃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至10万,30万至50万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体详情需要具体参考这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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