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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刑法第300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修改变化(附前后条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一、增加了“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规定:劳动教养没有废除以前,是用劳动教养跟刑法300条相搭配使用,情节较轻的用劳动教养代替刑罚,自2013年底废除后,便出现了没有预备、未遂的情况下最低量刑都在三年以上的局面。这次修正,最大的变化就是改变了最低量刑3年的历史。对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增加了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增加了公安办理此类案件的动力对在三年到七年之间量刑的,并处罚金,七年以上量刑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规定使得在侦查阶段,办案单位扣押案件无关的财产将会常态化。虽然处罚金是法院判决阶段的附加刑,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无权查扣案件无关财产,但在实践中因量刑中并处罚金,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大肆扣押与案件无关财产的做法比比皆是,并处罚金的规定使得侦查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动力加大,因为他们会借机攫取利益。 三、最高量刑可到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该规定提高了该类案件的法定最高刑。原先最高法定刑是15年,现在可判处无期徒刑。附:原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前款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九)修正案: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2.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3.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4.第五条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者被蒙蔽,被威胁参加邪教组织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行为者在一审判决前可以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可以认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较轻(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不认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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