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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相应的分割约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若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二、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诉讼离婚前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夫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财产分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有效;离婚登记手续尚未办理的,一方反悔的,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xxx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当事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无欺诈、胁迫等行为存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协议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欺诈。欺诈是行为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而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 2、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3、其他情形。司法解释(二)第9条对当事人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或撤销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与欺诈、胁迫相类似的其他情形也可导致分割财产协议被变更或撤销,但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一场,共同生活过,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除了注意上述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外,还要注意时效问题,即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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