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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 预期违约发生后,债权人可以用书面、口头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绝对方的毁约表示,此时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行为构成实际违约时,债权人可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 对于默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撤回毁约表示。如债务人拒绝撤回毁约表示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明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3、债务人撤回毁约 债务人作出毁约的意思表示后,有权作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撤回毁约表示的,应视为未作出过毁约表示。但债务人这种撤回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违约与违反合同是一回事。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违反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针对违反借款合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分别区分贷款方和借款方的责任。 1、贷款方的责任:贷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贷款,应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的责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政策性贷款的,应当加付利息;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有效吗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民法典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民法典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作出限制。在民法典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六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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