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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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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三种情况来谈。第一种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简易程序在一个月内要开庭。普通程序。一个多月之内要开庭。第二种情况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一个月内要开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两个月之内要开庭。如果要发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的,一般是三个多月,到四个月之间要开庭。第三种情况是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接到起诉以后,也是一般一个多月之内要开庭。
一般从立案到判决需要两个月,或者三个月,最多可以审五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宣判一般要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出现了改变管辖,补充侦查的情况,还要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审宣判也是一般要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补充侦查次数最多是两次,期限届满时检察院不得再提出。 但是法院在审判阶段是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一个月,补充侦查时间不计入审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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