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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需要根据伤者受伤的部位来具体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的部位受伤会有不同的鉴定标准,在分析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胸部损...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需要根据伤者受伤的部位来具体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的部位受伤会有不同的鉴定标准,在分析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胸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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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10、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需要根据伤者受伤的部位来具体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的部位受伤会有不同的鉴定标准,在分析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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