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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离婚前发现另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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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如果抵押权人善意取得产权,那么该抵押应当有效。其共有人的利益因抵押人的行为受到损害,共有人可以向抵押人进行追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地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回该财产。 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不支持追回。如果第三人在购买该房产时明知出卖人无权处分,则不构成善意取得,出卖人配偶有权追回。 我国对房地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房地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否交付房屋或受让人是否支付价款,受让人只要不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就无法善意取得房地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这一规定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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