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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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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费用减缴的,需根据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类型,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申请费用减缓不成功的话,专利权人将证明材料补齐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是可以再次申请。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二条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四条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减免专利费用的,应当提交减免费用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免请求并经审批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免专利收费,只需提交减免收费请求,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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