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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多数认为股权的可继承性。如德国《有限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股权可转让...
请问你们是怎么签订的合同?请问你们违反转让限制规定产生的纠纷之情形及法律适用可以给予规定,股东之间的约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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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股东。至于你说大股东背着你和另外的人以公司名义合作公司项目,如果非重大事项,持有50%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决定,如果是重大事项,比如公司分立、合并、增资、减资等等,应经过持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你说大股东背着你和另外的人以公司名义合作公司项目,到底又是什么行为呢?
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一)成立生效说:《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除国有独资及外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办理批准手续外,其他公司并无批准、登记等手续要求,故股权转让协议应采“成立生效主义”。 (二)成立不生效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行为是附生效的,根据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条的规定,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是股权对外转让的生效条件。如果其他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和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三)无效说: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未履行此程序,应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四)效力待定说: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股权对外转让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条、第二款之立法目的在于:既保障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保障转让方收回投资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法律赋予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之同意权,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合同的效力未定。如果在案件审理终结前能获得同意,则协议获得补正,应认定有效,反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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