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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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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或指纹。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或指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协议和证明材料,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登记。
在永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如镇政府设有婚姻登记处,可就近办理。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基本证件。办理离婚手续的行政管辖地及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如下:一【办理离婚手续的两种情形】(1)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同一个区、县、县级市,可以共同到该区、县、县级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乡镇辖区内有婚姻登记处,可以就近办理。(2)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区、县、县级市,也可以到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3)《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离婚事宜行政管辖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婚姻登记条例》及相关工作程序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当事人各自的2寸近期个人免冠照各两张◆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才可能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夫妻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么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有人说:“拿到离婚证书才算离婚,就算有离婚判决书也不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离婚证。如果想再婚,那么当事人直接带离婚判决书和身份证明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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