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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满足公租房申请条件,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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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当地住房管理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农民工的,应当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的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社会公布。
1、申请登记申请人持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住房和收入证明》、当户口簿上不能显示婚姻状况时,还应提供结婚证(所有资料内容截止时间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登记。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住房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和收入证明》必须由开具证明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还需经公证处公证。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户口所在地申请购买,同时在两个户口所在地申请的,将被视为无效。 2、调查摸底街道办事处将核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将所有符合购买条件的无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本辖区的购房对象。按区下达的销售指标等额上报区房改办初审。 3、资格初审区房改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所报购房对象的资格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4、辖区公示区房改办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夫妻双方)名单,在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公示5天时间。公示期内有投诉的,区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无投诉或有投诉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区房改办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5、集中审核各区房改办按照分配的销售指标,向石市房管局等额上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6、审核发证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由石市房管局在《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统一签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为防止出现倒卖和假冒现象,石市房管局将《准购证》直接交给售房单位。由区房改办为购房人发放《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和购房须知。 7、签订合同购房人凭《购买**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通知单》,按购房须知要求办理选购房手续(选购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要求购房人在15日内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需按揭贷款的,首付款必须达到30%;不需要按揭贷款或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须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项。逾期未签订购房合同,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石家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1。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新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的,应当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输入住房安全系统,初步审查后报区住房安全部门。4、区住房安全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审查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布。无异议或者无异议的,应当纳入住房安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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