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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工商变更登记规定: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
必须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否则,无法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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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署,加盖公章)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原件1份); 5.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6.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7.因股权转让而变更为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
1、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不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中对于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没有具体要求。因此,如果仅仅是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且股权转让并未引起股东名称发生变化,则该等股权转让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所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司的登记事项中,所以不属于变更范围。 3、对于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申请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首先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税率是20%,其应纳税所得额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另外,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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