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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
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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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殷某。 被上诉人:某某建邺分局 住址: 请求事项 依法撤销某某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南京市某某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举报后,被上诉人予以受理的行为属于司法侦查职能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上诉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实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事实经过,被上诉人仅在对上诉人材料受理后予以了登记,之后是否依职权履行职责,上诉人并收收到反馈。上诉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举报材料能够反映的情况,同时上诉人作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径无法弥补自身损失的时候,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能够以职权对所举报人依法调查,并能够给上诉人一个合理的说明。被上诉人迟迟未履行职责,放任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其已经符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律提起行政诉讼,其目的也是能够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对上诉人的举报事实进行调查并给予结果情况说明。 二、修改后的行诉法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明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违法,因此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综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行诉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裁定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由南京市建邺区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关于行政不作为问题: 行政不作为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主体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却不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一、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一)行政职责范围实施方面: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正常公务,不履行首问责任人的职责;对属于行政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或按要求补齐材料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受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在工作中责任心不强,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 (二)行政程序实施方面:不按程序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投标、拍卖、检验、鉴定和专家评审;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未说明不受理理由;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 (三)行政责任实施方面: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不作为问题失察失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行政不作为问题,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出现严重责任事故;被投诉单位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信件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额外要求和条件,有意刁难服务对象等。 (四)行政执行实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未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未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主管部门未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的陈述、申辩。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是行政不作为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对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四)、(五)、(六)项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案件看,可以发现,除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种类得到扩展外,另一个细微变化是:《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单纯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申请复议;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项则强化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复议。可以发现,立法者在此突出了“申请”这一前提条件。再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的三项规定来看,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均有“申请”这一前提条件。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现在的态度是,行政主体只在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才构成行政不
方法一: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看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民间借款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方法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合法的上市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方法三:通过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方法四:一些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犯罪,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相关企业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方法五: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人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方法六:如果无法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社会公众还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拨打110报案电话来完成,也可以向各行业相应的监督机构举报。对于老百姓来说,预防比后续的举报措施更有效,我国法律规定了非法集资的参与者要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所带来的损失,因此,提前对非法集资进行防范才可以有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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