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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等待卸货期间,与人打架受伤不算工伤。驾驶员送货到工厂,等待卸货期间,与他人发生纠纷打架,并非是因为履行职责遭受暴力侵害的,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不符合工伤认定为推进,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装卸工是临时乘车装货的人,既不是乘车的人,也不是驾驶员,所以不属于乘车的人。其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受伤,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汽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看你们当初签订的合同是怎么样规定的,如果单方违约是否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你考虑清楚,然后,尽量协商解决。 至于浙江台州的芊芊服装批发商的问题,你可以找到物流公司交涉,他们应当没有权利不卸货吧,他的责任只是将托运的货物送到即可,然后收取一定的运费,他们应当没有权利向你要求其他的费用的,如果你交涉不下来,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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