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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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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赌博罪的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行为人以营利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行为人自身是否参与了赌博,行为人参与赌博且数额较大的,构成赌博行为,行为人没有参与赌博,也不符合‚聚众赌博‛要求的,应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如果行为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的要求的,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话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的区别: 首先,从组织的特征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内部都有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需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但参赌人员与行为人之间不局限于认识的人之间,也可能完全不认识。只要行为人开场,场子在一定范围内为人所知,场子就能自动起到吸引他人赌博的客观作用,而不需要被告人做特殊的广告、组织和吸引。而且聚众赌博往往规模较小,没有明确的分工,聚众行为人除了施特殊的"聚众行为往往需要行为人每次分别吸引他人赌博,比如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组织人员,与其他赌徒没有区别,也一起赌博。 其次,从对赌博行为的控制力及赌博方式的确定方式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处于中心地位,对赌场的经营具有绝对的控制力。赌博方式和规则由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决定,赌具由他们提供,盈利方式也是固定的。聚众赌博具有临时聚合性,聚众行为人与赌徒处于平等地位,赌博方式和规则共同商定。 最后,从犯罪场所是否固定,持续时间长短来看,开设赌场罪场所吸引赌博人员的功能更加稳定,持续时间更长。从字义上看,赌场是指专门用于赌博的地方。因此,只要某个地方在特定时间用于赌博,就可以认定为赌场。但在实践中,许多开设赌场的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不断以移动赌场的形式改变赌场的位置,地点确定后临时通知,但这种位置的变化并不影响赌场对赌博人员的吸引力,即聚集场所的功能。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此外,关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我国司法解释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应构成“开设赌场罪”,而不构成赌博罪。这无疑是对于近年来新兴的网络赌博的一个严重打击,也是立法跟上时代发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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