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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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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1)需要提供的审查证明资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常见原因有登记错误,名称不雅,父母离婚再婚,重复不便,僧侣还俗等)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属于机关、团体、企业等部门的员工,由所属部门的劳动人事部门发行证明书的学校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发行证明书的农业、商业等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住)委员发行证明书4、责任区民警察调查报告书。(二)处理程序:(一)申请人持有以上资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籍项目变更申请审查表》,负责区民警.所长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提出意见,向县局主管领导报告,直到市局主管领导审查(审查权限可能在各地稍有不同)。(2)申请批准后,申请人将户籍项目变更申请审查表带到常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姓名信息,将原姓名变更为以前的姓名,重新印刷户籍簿,用新的户籍信息处理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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