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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带小姐被抓,如果判刑,花钱不能减刑。而是要通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来获得减刑。花钱减刑是违法犯罪行...
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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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治安处罚~~~最多就是劳教 《社会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陪酒小姐被抓,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盈利性陪侍活动,则老板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陪酒小姐,应该不会怎么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是否减刑不是钱能买来的,权利主要是在监狱,而且减刑也需要监狱向法院申请。减刑的条件: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根据以上描述,我想你对“如果被判刑能不能跨过法律减刑用钱”这一问题已经有了清楚的答案。希望您不要企图钻法律的空子,更不要想跨过法律去做不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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