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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标准 1、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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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包括:(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标的;(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认证标志、名称、优秀标志、批准号、原产地、企业名称、名称、地址或者代码标志;(3)掺杂、掺假、伪造、伪劣、伪造合格产品的;(4)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保障人类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或者有危害人类健康、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5)超过使用期限、失效或者恶化;(6)国家明确淘汰;(7)技术指标与实际不一致,不具有应有的使用价值;(8)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类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未提供中文警告说明或警告标志的。
我国刑法中涉及的假冒伪劣产品罪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该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假冒产品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二)假冒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价值超过15万元;(三)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将销售额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总价值超过15万元的。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从而降低和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行为;假冒是指以不具备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档次、低档次产品冒充高档次、高档次产品,或以次品、废零件组合、组装后冒充正品或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价值金额以非法生产和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计算;没有价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根据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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