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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审批:(一)需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与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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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证明文件,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和省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区域内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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