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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认定书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法规定性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几乎是法院确定责任的唯一依据。同时,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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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这样就具有法律效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案件证据材料之一,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有两种办法: 1、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只是复核非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是对交通事故过程的全面反映,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可以拒绝接受,以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准。1、交通事故认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判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2、交通事故认定是在认定当事人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实践中。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后,符合司法解释规定责任比例的肇事者将以交通事故罪进入刑事侦查程序。3、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民事强制执行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交警部门对事故损害赔偿进行民事调解的依据。但调解程序没有强制力,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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