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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未遂的界定是:已经着手实行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可以在处三年以下有...
诈骗未遂以诈骗罪定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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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与非罪的界限:(1)诈骗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正常的借贷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借贷或拖欠他人财物打算并设法归还,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只限于骗取他人财物;招摇撞骗罪则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骗取荣誉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甚至“爱情”。(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如果犯罪分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按诈骗罪处罚。 3、本罪与特种诈骗犯罪的关系:本罪与特种诈骗犯罪之间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在适用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法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诈骗数额巨大,以3万元为起点。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较多的诈骗未遂案件,对诈骗数额巨大,但又未遂的诈骗行为的如何处理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对诈骗数额巨大的未遂行为不应定罪处罚,理由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了: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是,该《解释》并未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认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诈骗数额巨大的未遂行为应定罪处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该《解释》虽未明确,但可参照该《解释》第一条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同时,由于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刑法条文中,也是将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相并列,可见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对盗窃未遂而情节严重的情节界定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欺诈未遂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欺诈(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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