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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表述,对于该劳动者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其不在工作期间,亦不是在屐行职务行为。 而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
应当算是非因工死亡,但根据深圳养老保险条例,也是有赔偿的。1、丧葬补助金,亲属可以领取相当于职工三个月工资的的丧葬补助金;2、抚恤金,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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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四、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而您所说癌症去世赔偿不知指的是什么?因为员工在患病期间也有医疗期等待遇,但若您认为用人单位赔偿或者补偿不合法,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的。
非因工死亡的有以下赔偿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不属于因工死亡1、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2、《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也指出,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发给了家属赔偿费,原单位是否还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或救济费)的问题,经与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系,一致认为: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肇事单位应根据需要、责任大小发给家属一定的补偿费,原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给丧葬费和抚恤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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