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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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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5、《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4、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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