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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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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公平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原事故认定进行审核。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公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 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觉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公平,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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