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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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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 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 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 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 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 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 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 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 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近日出台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并从本月起在全国实行。 《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进一步界定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规定》同时指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是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为使国有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充分竞争,《规定》特别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工程招标的范围包括以下这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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