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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2、产权调换 (1)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被...
住宅房屋补偿分2种: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2种: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对于非住宅房屋,由于涉及到工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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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方式有哪些呢?对此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的法规来对其进行规定,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具有如下几种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装修费 计算公式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注: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产权调换(仅供参考,具体以地方政策为准) 1、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核定标准: 2、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 3、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 4、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5、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拆迁用于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房屋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选择。 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以上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 第三十三条(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执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时,适用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三十四条(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 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三十五条(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六条(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第三十八条(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 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易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一)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 (三)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安置房屋地段││被拆除房屋地段├——————┬—————┬—————┤││四│五│六│ ├———————————┼———————┼——————┼—————┤│一、二、三│ 30%│ 60%│ 100%│├———————————┼——————┼——————┼—————┤│四│--│ 40%│ 70%│└———————————┴———————┴——————┴——————┘ 前款所列房屋地段,由市房地资源局划定。 每户被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和位于五、六类地段的被拆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由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 安置房屋在一、二、三类地段,以及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均在四类地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可知,判断依据是大家手里的土地权属证书。在很多地方,由于制度的不健全,都没有发放相关土地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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