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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基于种种原因,盗卖、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层出不迭,令人瞠目,尤其以如下形态最为典型: 1、商...
商标权利非法转让的形态 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基于种种原因,盗卖、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层出不迭,令人瞠目,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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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以来,基于种种原因,盗卖、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现象愈演愈烈,层出不迭,令人瞠目,尤其以如下形态最为典型: 1、商标在法院已查封冻结的情况下被私下办理许可使用,如“爱多”、“IDALL”等商标; 2、在企业破产清算前被原企业职员违反《破产法》私下转让给第三者; 3、违反双方协议私下将商标转让给第三者,有的企业是“内鬼”作怪,股东私下将商标转让给自已另立的公司; 4、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注销登记后,原企业负责人成立同名企业冒名顶替将商标转让给自己或第三者; 5、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将著名商标低价转让给第三者;6、合资人将另一合资方的商标私下转让到自已或者关联企业名下; 7、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备案后,被许可人私下又将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 8、经销代理商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公司名下; 9、出口代理商私下将被代理人的商标在国外抢注,并转让给外国的公司,禁止国内被代理人的产品再销往外国,并引发涉外诉讼; 10、私下将他人在国外注册的商标转让到自己国内公司名下,并禁止国内原商标权利人的产品再销往该国。 上文总结了注册人
1、转让人要保证自己是商标的所有人,说明在签约前曾向哪些人发放过何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原使用许可合同中对商标权所有人之义务的规定。 2、如果原使用许可合同规定商标权所有人不得将其商标权转让他人,则商标权人就没有资格订立转让合同。 3、如果转让人将其在一切取得了注册或申请了注册的国家中的商标权全部转让,则转让人还应保证到签约时为止已经在尚未批准其注册的国家履行了一切注册申请手续,且有关申请尚未被驳回。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同理非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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