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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案

2021-11-20
(一)当事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要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2、租赁许可证和租赁登记证;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四是房屋租赁合同。(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要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照片、录音录像、相关票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要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当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相关法规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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