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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中心条例》第十条规定,拘留中心的被拘留者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拘留:(1)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病;(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险或不能照顾自己,但对社会非常危险的除外;(3)怀孕或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妇女。
坐牢是肯定的,只有坐多坐少的情况。 具体量刑时会坐多少年牢需要综合考虑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等因素,并需要结合公安刑事侦查卷宗并经过律师法庭辩护才能最终确定。 刑事辩护不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实务经验的。本律师是泰州人民广播电台--城市交通广播台《交广面对面》、城市生活广播台《与法同行》栏目特约嘉宾律师,办案经验丰富。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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