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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吗?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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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于2002年1月29日书写遗嘱一份,表明自己去世后将以其名义所购22万元股份留给其女儿王娟继承,不久便因病于2002年2月死亡。同年12月,王某的父亲去世,其母王葛氏于2003年4月28日将王某之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王某所留遗产进行分割。经法院查明,王某生前与其妻共有财产为:股份22万元,价值5.5万元门面房一间,价值500元干洗设备一套。另有共同债务贷款5万元已由案外人赵某替还,但王某未归还赵某。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之女王娟为原告参加诉讼。审理中,王葛氏病故,法院又追加王某兄妹王兴等5人为原告参加诉讼。诉讼中王某之妹王雪主动撤诉并表示放弃继承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22万元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11万元应为李某所有,王某将其妻应有的一半股份也以遗嘱形式处分给其女应判部分无效,其女王娟依法只能继承属于王某个人所有的11万元遗产。王某生前贷款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以其遗产予以清偿,剩余部分的一半归妻子李某,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遂判决王某遗产11万元由王娟继承。门面房、干洗设备折价清偿赵某债务后属王某遗产部分由李某所有,并分别支付王娟应享有王某该遗产折价739元,王兴等4人各211元。 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故法院只能认定王某对属于个人的11万元股份有权处分,判决其遗嘱部分有效。另外11万元属于妻子李某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 王某去世后,在其遗嘱有效指定之外的遗产,应当先清偿王某生前所欠债务,剩余部分在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妻子、女儿及其父母继承。但其父母在继承开始中相继去世,故他们所应继承的遗产依法转为其他子女(王某的五兄妹)继承,即所谓的转继承;王某应得到的一份由女儿代位继承;其他子女主动放弃继承的,法院应当允许。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于2002年1月29日书写遗嘱一份,表明自己去世后将以其名义所购22万元股份留给其女儿王娟继承,不久便因病于2002年2月死亡。同年12月,王某的父亲去世,其母王葛氏于2003年4月28日将王某之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王某所留遗产进行分割。经法院查明,王某生前与其妻共有财产为:股份22万元,价值5.5万元门面房一间,价值500元干洗设备一套。另有共同债务贷款5万元已由案外人赵某替还,但王某未归还赵某。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之女王娟为原告参加诉讼。审理中,王葛氏病故,法院又追加王某兄妹王兴等5人为原告参加诉讼。诉讼中王某之妹王雪主动撤诉并表示放弃继承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22万元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11万元应为李某所有,王某将其妻应有的一半股份也以遗嘱形式处分给其女应判部分无效,其女王娟依法只能继承属于王某个人所有的11万元遗产。王某生前贷款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以其遗产予以清偿,剩余部分的一半归妻子李某,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遂判决王某遗产11万元由王娟继承。门面房、干洗设备折价清偿赵某债务后属王某遗产部分由李某所有,并分别支付王娟应享有王某该遗产折价739元,王兴等4人各211元。 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故法院只能认定王某对属于个人的11万元股份有权处分,判决其遗嘱部分有效。另外11万元属于妻子李某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 王某去世后,在其遗嘱有效指定之外的遗产,应当先清偿王某生前所欠债务,剩余部分在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妻子、女儿及其父母继承。但其父母在继承开始中相继去世,故他们所应继承的遗产依法转为其他子女(王某的五兄妹)继承,即所谓的转继承;王某应得到的一份由女儿代位继承;其他子女主动放弃继承的,法院应当允许。转自中国法院网
一方的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效的。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对方的那部分或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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