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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前山不予起诉的案件立案标准

2022-03-24
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都说一失足成千古恨,但是新条例从未成年人认知不全的客观事实出发,规定违法和轻罪记录不进档案,给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提供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的待遇。 1990年5月12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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