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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
1.但如果是年金型理财型等保险的生存金收益金等,法院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 2.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夫妻二人,那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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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该条款阐述了建设工程合同两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也明确指发生工程发、承包两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的最终目的。工程款的确定、结算和支付既是承包人最基本的合同权利之一,同时也是发包人行使抗辩权并有效制约承包人的法律手段之一。所以,怎样准确地认定各种工程款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应的法律职责对于发、承包两方当事人就显得尢为重要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有预付款、进度款、中间结算款、结算款之分。工程预付款是在工程建设开始前,发包人按照合同商定的比例或数额支付给承包人并在开工后在进度款中按商定逐次扣回的工程款;进度款和中间结算款是在施工经过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的商定及工程的施工进度情况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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