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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
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确定;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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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包括:(一)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二)土地的开发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三)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和疏散通道;(四)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五)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在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吉利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吉利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未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城市区所属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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