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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停业主水电没有法律依据。供电合同的当事人为业主与供电公司,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停电的权利是供电公司的一项重要合同履行抗辩权,不属于物业公司。
物业没有权利停业主的水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享有停水停电权利的权利人是供水公司和电力供应公司而非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并且,由于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替其收取水费电费并可以停水停电作为收取费用的手段,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服务费用,因为供水供电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其从供水供电公司得到授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如果一方想解除合约,可以向对方提出并签订补充协议书。首先得认定你们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应招标而为招标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等;然后在找到解除合同的约定条款,据此解除或修改合同;但停工期间的损失一定的向建设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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