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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法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负债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免责债务 免责债务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部分或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免责债务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不再对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担的债务负责。除原债务人自身外,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也随主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承担。与此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也可以对抗债权人。 二、并存债务承担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务关系,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原则上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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